黄住房公积金发〔2017〕15号
市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
黄石市2017年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文件(黄住房公积金发〔2017〕11号)下发后,各缴存单位七月份对缴存基数进行了调整,但是,通过清理检查发现不少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存在超标准缴存公积金的现象。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建设部等部委《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文件精神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令〔2013〕第31号相关规定,现将2017年度全市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相关政策重申如下:
一、2017年度(即2017年7月—2018年6月)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基数为2016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单位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工资基数原则上不得超过市统计局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缴存比例不得超过各12%。
二、按照市统计局公布的黄石市2016年城镇职工年平均工资44549元的基数标准计算,我市2017年度住房公积金最高月缴存额为2674元(单位和个人各1337元)。
望各单位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