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增强住房公积金贷款职工的还贷能力,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行业管理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黄政发〔2017〕26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使用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按月提取还贷业务(以下简称按月提取还贷),是指已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含配偶)及父母、子女(以下简称“委托方”),授权委托黄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按月从其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中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冲抵当月住房公积金贷款月还款额的一种委托提取还贷业务。
第三条 公积金中心各营业网点负责辖区借款人“按月提取还贷”业务办理及日常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申请对象和条件
第四条 申请“按月提取还贷”的对象为在黄石市缴存住房公积金且办理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尚未结清的职工本人(含配偶)及父母、子女(不含组合贷款中的商业性贷款、一年期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五条 申请参与“按月提取还贷”的委托方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借款人本人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大于6个月当期应还款额;
(二)借款人配偶及共同还款人公积金账户余额大于6个月住房公积金缴存额;
(二)参与“按月提取还贷”的申请人需提出书面申请;
(三)借款人信用良好,申请时没有贷款逾期记录的。
第三章 提取方式、额度、主体和顺序
第六条 提取方式为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余额直接冲抵借款人当月住房公积金贷款月还款额。
第七条 提取额度以借款人月还款额为提取数额。
第八条 提取主体及顺序:提取主体为借款人(含配偶)及共同还款人。提取第一顺序为借款人,第二顺序为借款人配偶,第三顺序为借款人父母,第四顺序为借款人子女。当第一顺序公积金账户提取额不足冲抵月还款额时,公积金中心将自动转为第二顺序人的公积金账户提取,依次类推。
第四章 申请材料和办理程序
第九条 申请“按月提取还贷”时,委托人应提供以下材料(复印件在委托人签字确认属实后交营运机构留存,原件审核无误后退还本人):
(一)填写《黄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月提取还贷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按月提取还贷申请审批表);
(二)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三)共同还款人与借款人关系证明文件;
(四)公积金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补充材料。
第十条 “按月提取还贷”办理程序:
办理“按月提取还贷”手续,采取自愿原则,根据本细则第八条提取顺序依次依序办理。
(一)申请人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到公积金中心贷款营业网点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按月提取还贷申请审批表。
(二)各营业网点经办人员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及填写的信息进行核实并提出初审意见。
(三)公积金中心各营业网点负责人对申请人报送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批。审批通过的,与委托人签订《黄石市住房公积金按月提取还贷授权委托书》,并将有关信息录入计算机系统,公积金中心次月20日前将自动冲抵借款人月还款额。
第五章 委托协议中止及终止
第十一条 委托人启动“按月提取还贷”业务发生后有不符合第五条之情形的,系统自动中止按月提取还贷业务,直至借款人正常还贷后符合委托提取还贷条件后自动恢复。
第十二条 委托人在委托业务履行期间,在借款人正常还款的情况下,委托人申请中止按月提取还贷业务的,经公积金营运网点审核批准后办理相应中止手续。
第十三条 委托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造成“按月提取还贷”业务无法继续履行的,公积金中心即终止该项业务:
(一)连续12个月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退休人员除外);
(二)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已还清的;
(三)发生其他无法继续履行“按月提取还贷”情形的。
第六章 其他
第十四条 委托人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处于“质押担保”或“司法冻结”状态的,不得办理“按月提取还贷”业务。
第十五条 借款人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必须留足6个月当期应还贷款本息余额;配偶、父母、子女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必须留足6个月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
第十六条 委托人公积金账户提取额不足以偿还当期应还款额的,借款人应在还款日前自行在还款卡(存折)中存足相应还款资金。
第十七条 委托人在委托业务履行期间发生中止或终止,贷款尚未还清的,须自行备足资金并继续履行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义务,确保每月按时还款。
第十八条 委托人因债务纠纷或贷款风险加大等原因被公积金中心终止“按月提取还贷”业务后,再次符合条件的,须间隔6个月方可重新申请。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黄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7年9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