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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关于妥善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若干措施》的政策解读

来源:贷款科      时间:2020-03-22 17:34

 

一、措施出台背景

湖北作为疫情严重地区,为做好新冠肺炎疫情应对工作,缓解企业困难,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妥善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促进经济社会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精神,黄石市住房公积金中心2020320日制定了《黄石市关于妥善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若干措施》。

二、措施内容解读

(一)关于阶段性减缓缴存住房公积金

1、申请阶段性减缓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单位仅限受疫情影响而无法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企业,行政事业单位不在申请范围内。缴存单位申请阶段性减缓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最迟时间不得超过630日。

2、申请阶段性降低缴存比例的,缴存比例可由企业自主确定,降低缴存比例的期限不得超过630中小微企业则可申请自31日起连续6个月最低按3%的标准缴纳住房公积金。

3、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停缴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单位,必须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后方可申请;缴存单位为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灵活就业人员的,则由申请人在申请书上签字确认即可

4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企业,可同时申请阶段性缓和阶段性降低缴存比例。

(二)关于提高租房提取限额标准

受此次疫情影响,许多无房职工收入减少,支付房租压力较大,因此将租房最高提取限额由15000/年提高至18000/年,每年提取一次。

(三)关于保障职工贷款权益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职工,2020630日前住房公积金贷款不能正常还款的,不作逾期处理,不计收罚息,计罚息退回。但期限届满后,贷款职工应当一次性归还全部应还未还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如未按时足额归还的,仍按照逾期处理。

(四)关于延长部分业务受理时限

630日前,职工办理相关业务时,因疫情原因导致所办提取、贷款业务受理时限期满的,可将时限向后放宽3个月,办理政策按疫情前相关政策执行。

原文链接:黄住房公积金发【2020】6号

http://gjj.huangshi.gov.cn/zwgk/zc/qtzdgkwj/202003/t20200322_61448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