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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政策:《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遏制投机防范风险的意见》

来源:公积金中心-贷款科      时间:2019-08-29 10:31

一、人在异地购房,但不能提供购房地户籍或就业证明(缴纳社保一年以上)的,不得使用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

解读:1、异地包括了鄂州花湖地区、浠水散花地区;对于鄂州花湖地区、浠水散花地区仍在合作协议时间内的楼盘项目,购房人暂时不需要提供购房地户籍证明或就业证明。

2、就业证明(缴纳社保一年以上),提供社保证明即可,一般在所在地区社保局出具,中心工作人员通过查询当地社保部门官网或电话核实真实性。

二、借款申请人(含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购房地、公积金缴存地拥有两套住房及以上的,不得使用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

解读:如借款申请人公积金在大冶或阳新缴存、在黄石购房的,则需同时查询借款申请在大冶或阳新以及黄石的房产。

三、借款申请人(含配偶)在我市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累计已达到两次及以上的,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需与上笔住房公积金贷款结清时间间隔一年以上。

解读:如借款申请人(含配偶)只使用过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在结清该笔贷款后,如公积金账上余额有超过6个月的缴存余额,则不受上述时间的限制。

四、实行存贷挂钩。按照贷款权利和缴存义务对等的原则,借款申请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不得超过借款申请人(包括共同还款人,即配偶、父母、子女)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15倍(不超过我市最高贷款限额),余额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计算。

解读:1、有以下情形的,共同还款人的公积金不能合并计算:

(1)父母或子女已有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2)父母或子女住房公积金为异地缴存的;

(3)父母或子女住房公积金为司法冻结状态的;

(4)配偶、父母或子女住房公积金为他人做了质押担保的。

2、借款申请人以及共同还款人公积金余额合并计算后,不满1万元的,则按1万元计算。公积金余额的计算截止时间为贷款受理时间。

五、调整首付比例和贷款利率。借款申请人(含配偶)使用过住房公积金贷款,再次购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借款申请人(含配偶及未成年子女)购买第二套住房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且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同期首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的1.1倍。

解读:1、调整了二套房的认定标准,现在为只要购买第二套房的,首付比例及利率均上浮;原来的为有公积金贷款记录且购买第二套房的,利率上浮。

2、对已拥有1套住房且未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再次购房贷款时,最高贷款比例为70%。如房查证明中显示无房,则利率仍按基准利率执行。

六、积极支持我市棚户区改造。继续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放宽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支持棚户区改造的通知》(黄政办发[2015]21号)文件精神,对选择货币化补偿的棚户区改造职工,在使用住房公积金时,仍可享受该文件所规定的相关优惠政策,不受此次政策调整影响。

解读:1、借款申请人需提供市棚改办备案的《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及购买安置房源资格证;

2、借款申请人可以先提后贷;首付比例最低可为20%;贷款利率为基准利率;贷款额度不与公积金账上余额挂钩。

原文件:http://gjj.huangshi.gov.cn/zwgk/zc/qtzdgkwj/201805/t20180510_3954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