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 | 黄石市人民政府 | 发文字号 | 黄政发〔2024〕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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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日期 | 2024-02-07 10:01:22 | 发布日期 | 2024-02-07 10:01:22 |
效力状态 | 有效 | 主题分类 |
2024年春节即将来临,为有效预防和减少燃放烟花爆竹引发的火灾、爆炸事故发生,降低噪音污染和大气污染,确保全市人民群众欢度平安、文明、祥和的新春佳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经研究决定,2024年春节除夕至正月初一、元宵节期间,在我市限定区域、限定时间内允许安全燃放烟花爆竹,其余时间按照禁止燃放有关规定执行,具体情况通告如下:
一、控制燃放时间
控制燃放区内,允许燃放时间为2月9日(除夕)19时至2月10日(正月初一)上午12时、2月24日(元宵节)19时至24时。
二、控制燃放区域
黄石港区:江滩公园朝阳阁广场、沈家营江滩公园。
西塞山区:上窑江滩公园。
下陆区:团城山人民广场、老下陆街道东钢广场。
开发区·铁山区:铁山北纬30度广场。
三、燃放安全规定
燃放烟花爆竹时,要做到正确燃放、安全文明燃放。主要做到:
(一)不得在单位或居民楼住宅楼道、阳台、窗台、楼顶燃放或者向外抛掷;
(二)不得对准或者指向易燃易爆的物品燃放;
(三)不得向行人、车辆、建筑物、构筑物和人群密集场所投掷、燃放;
(四)不得有其他影响公共秩序、危及他人人身和财产安全的行为;在人员密集场所和活动现场燃放烟花爆竹的,应服从现场工作人员管理;
(五)未成年人应当在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人指导下燃放。
四、禁止燃放种类
(一)国家《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2013)规定的专业燃放类A级、B级和不符合规定的个人燃放类C级、D级烟花爆竹产品;
(二)非法和假冒、伪劣、超标产品及包装、标识不符合标准规定的烟花爆竹产品;
(三)拉炮、摔(砸)炮、擦炮等撞击、挤压、摩擦即可自燃爆炸的产品;
(四)无规则飞行轨迹升空类烟花,如:“窜天猴”、“地老鼠”、“土火箭”等;
(五)加特林等多连发吐出珠类产品。
五、禁止燃放区域
黄石港区:长江以西行政区域为禁止燃放区。
西塞山区:黄石大道西塞山至杨武山东山脚沿线以西行政区域为禁止燃放区。
下陆区:全域为禁止燃放区。
开发区·铁山区:铁山区政府鹿獐山大道沿线以东,尖林山沿线以南行政区域为禁止燃放区。
非禁止燃放区内下列场所及周边禁止实施燃放烟花爆竹行为:
(一)机关办公场所;
(二)文物保护单位;
(三)军事管理区及重要军事设施;
(四)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五)商场、集贸市场、公共文化设施、宗教活动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
(六)易燃易爆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
(七)输变电、燃气、燃油等能源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八)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疗养院、养老机构;
(九)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
(十)消防重点单位;
(十一)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六、全市所有行政区内严禁非法生产、销售、存储、运输烟花爆竹。举办焰火晚会和其他大型烟火燃放活动的,由主办单位按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提出申请,审查获批后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安全燃放。
七、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及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委会负有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的主体责任和属地责任。各级政府要组织生态环境、公安、应急管理、城管、交运、民政、宣传、文旅等部门结合自身职能,严格履职尽责。
八、违反本通告规定,非法生产、销售、存储、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应急、市场监管、交通运输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予以处罚;造成财产损失或者人身伤害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本市所有单位及个人有权劝阻、制止或向有关部门举报违反本通告行为。举报电话:110。
十、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控制燃放区示意图
2.黄石市城区禁鞭示意图
黄石市人民政府
2024年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