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文字号 | 黄政办发〔2022〕5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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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日期 | 2022-10-25 17:25:00 | 发布日期 | 2022-10-25 17:25:00 |
效力状态 | 有效 | 主题分类 |
大冶市、阳新县、各区人民政府,黄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黄石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0月25日
黄石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重要论述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增强忧患意识,提高防控能力,最大限度减少突发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和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稳定,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本预案参照以下法律和相关规定编制:
(1)《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2)《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3)《湖北省突发事件应对办法》;
(4)《湖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5)《湖北省防灾减灾体制机制改革实施意见》;
(6)《湖北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7)《黄石市机构改革方案》;
(8)《黄石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黄石市行政区域内因自然因素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突发地质灾害灾情、险情防范和应对工作。
1.4工作原则
(1)坚持人民至上,以人为本。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将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放在地质灾害应急工作第一位,最大限度减少地质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坚持底线思维,落实“两个坚持、三个转变”的防灾减灾理念,维护经济社会发展稳定。
(2)坚持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实行各级党委领导下的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建立健全以属地管理为主,全市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分类管理、条块结合的应急体系。以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和地质灾害应急救援专业队伍为主力军,各部门和各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做好地质灾害防范和应急处置工作。
(3)坚持科学应对,高效处置。坚持全面监测、精准预判、及时预警、快速响应。坚持部门、区域合作,建立应急信息、物资、队伍等地质灾害资源综合调度的抢险救灾应急联动机制和保障机制,形成地质灾害应急工作管理科学、高效处置机制。
2组织指挥体系和职责
2.1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
市委、市政府设立黄石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作为常设机构,负责统一指挥、部署和协调全市地质灾害应急工作。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协同开展地质灾害应急相关工作。
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指挥长由分管应急管理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必要时由市委或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同志担任。副指挥长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应急管理局局长担任(以下分别简称指挥部分管副指挥长、指挥部副指挥长)。
成员由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和湖泊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应急管理局、市人防办、市气象局、省黄石地质环境监测保护站、黄石军分区、武警黄石支队、市消防救援支队、黄石供电公司、黄石日报社、黄石广播电视台、中国电信黄石分公司、中国移动黄石分公司、中国联通黄石分公司、中国铁塔黄石分公司、市铁路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等单位组成。各成员单位主要职责分工见附件10.2。
应急响应期间,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能分工,各自履职尽责。
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职责主要包括:
(1)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地质灾害相关工作的指示精神、决策部署和工作要求;
(2)负责组织指挥中型地质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指导灾害发生地开展小型地质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在省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的领导下,开展大型和特大型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3)根据险情和灾情决定启动应急响应,组建现场应急指挥机构,统筹各工作组工作,颁布临时规定,依法实施管理、限制、征用等应急措施;
(4)统筹地质灾害应急队伍建设、物资储备和调配工作;
(5)审定应急处置与救灾工作方案,处理其他有关地质灾害应急处置与救灾等重要工作。
2.2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应急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分管副局长担任。
办公室职责主要包括:
(1)传达国家、省、市党委政府和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相关指示精神;
(2)负责地质灾害应急值守,信息汇集和报送工作;
(3)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灾情险情趋势进行分析,提出具体的应急处置与救灾方案和措施建议,为指挥部提供减灾救灾决策建议;
(4)协调县(市、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和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之间的应急工作,并督促落实;
(5)起草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文件、简报,负责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各类文书资料的准备和整理归档;
(6)组织开展减灾救灾宣传和新闻发布;
(7)组织修订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组织开展综合性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演练;
(8)承担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日常事务和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2.3县(市、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
县(市、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在上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和本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辖区突发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具体指挥本辖区小型突发地质灾害的应急工作,负责中型及以上突发地质灾害的先期处置和善后恢复工作。县(市、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组成部门和人员参照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设置,其办事机构设在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
乡镇(街道)和村(社区)根据实际设立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明确职责和人员,做好突发地质灾害应对工作。
2.4现场指挥部和工作组
本预案启动后,根据应急工作需要,可在抢险救援现场设立现场指挥部,由赴现场指挥处置的市领导或其指定人员任现场指挥,并设立专项工作组,各工作组组成及主要职责见附件10.3。
2.5专家组
地质灾害应急响应启动后,各级指挥部根据需要组建专家组,明确专家组组长,成员由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人员和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的的职责主要为: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重大决策、险情应急处置等提供专业技术支撑。
3预防和预警
3.1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及应急响应联动制度
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及应急响应按照《黄石市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响应方案(试行)》执行。
预警区突发地质灾害事件,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立即核实灾情,按照本预案规定启动相应等级的响应,组织有关部门抢险救灾。
3.2地质灾害预防和预警
3.2.1险情巡查排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结合地质灾害风险区划,组织有关部门和乡镇(街办)、村(社区)加强对已知地质灾害隐患点、重要风险区和重点场所开展动态巡查排查工作,对重点防治区域每年开展汛前排查、汛中检查和汛后核查,对排查发现的地质灾害隐患点要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置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
3.2.2预警预报
任何公民和组织均可以通过电话等各种形式向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有关专业技术机构报告地质灾害信息。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鼓励单位和个人提供地质灾害前兆信息。
各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分别设立并公布接报专线电话。收到地质灾害报告后,对出现地质灾害前兆、可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区域和地段,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予以公告,并在地质灾害危险区的边界设置明显警示标志。
地质灾害预警预报由市、县(市、区)两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部门会同同级气象主管机构发布。主要内容包括:地质灾害的类型,可能发生的时间、地点、影响范围、危害对象、发展趋势、预警级别、建议采取的防范措施等。
4应急响应
4.1地质灾害速报
(1)险情、灾情速报
发现地质灾害险情或者灾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自然资源、应急管理部门报告。当地人民政府或自然资源、应急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立即派人赶赴现场,进行现场调查,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核实情况后,在1小时内报告市人民政府。
属特大或大型地质灾害,逐级上报到省人民政府的时间距地质灾害发生不得超过3小时,特殊情况下可越级上报,但越级上报必须同时报告上一级政府。
灾害速报的内容主要包括地质灾害灾情、险情出现的地点、时间、地质灾害类型、灾害体的规模、伤亡和失踪的人数、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及可能危及的主要单位、建筑物等、已采取的措施、可能的诱发因素等。续报内容应附险情、灾情图片。
(2)险情和灾情研判
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灾情、险情报告后,立即向指挥长、副指挥长报告,并按照指挥长的指示,召集指挥部相关成员和专家进行灾情、险情研判,确定应急响应级别,部署应急工作。
4.2临灾应急和先期处置
4.2.1临灾应急
当出现地质灾害前兆、可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灾害发生地要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立即采取以下措施:
乡镇(街办)、村(社区)立即组织受威胁人民群众撤离避让,在保证自身安全的前提下强化24小时巡查监测,全力保障辖区群众特别是撤离转移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及时向上级报告灾(险)情和应对措施。在接到信息报告后,县(市、区)人民政府及职能部门进入响应准备状态,通知相关应急救援队伍和力量随时待命准备抢险救灾,同时尽最大能力开展排危除险工作,消除或减轻地质灾害风险。
4.2.2先期处置
在省政府启动Ⅰ级、Ⅱ级应急响应和市政府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前,灾害发生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及职能部门,应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和职责分工,先期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靠近指挥、调度乡镇(街办)、村(社区)等基层以及社会力量对压埋、被困和受伤人员等,发动受威胁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尽全力减少人员伤亡,并按照所在地应急预案规定组织救援队伍赶赴现场开展搜救工作。
(2)划定安全区、危险区,设立明显的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根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况,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处置措施。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防止灾害发生或者灾情进一步扩大。
(3)对可能发生次生灾害的地点、建筑物和相关设施,采取紧急抢险、防护、隔离或管制等应急处置措施。
(4)对险情、灾情及其发展趋势和应急处置工作情况,及时上报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4.3地质灾害应急响应分级启动条件
根据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等级(见附件10.1),将地质灾害应急响应从低到高分为Ⅳ级、Ⅲ级、Ⅱ级、I级响应。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险情和灾情及其发展情况对响应级别及时进行相应调整,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4.3.1Ⅳ级响应启动条件
发生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由所在地县(市、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启动Ⅳ级响应,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可派人赴现场给予指导、协调和帮助。
4.3.2Ⅲ级响应启动条件
发生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市气象部门联合发布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黄色以上等级预警,由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宣布启动Ⅲ级响应,视情况请求省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给予支援。
4.3.3Ⅱ级响应启动条件
发生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由省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宣布启动Ⅱ级响应。
4.3.4Ⅰ级响应启动条件
发生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由省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宣布启动Ⅰ级响应。
4.4Ⅳ级应急响应
发生小型突发地质灾害时,灾害发生地县(市、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并立即组织、协调各方应急力量开展应急监测、应急调查、人员搜救、安置救助、疫情防控、医疗救治、应急排险、道路抢修、设施维护等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并及时向市政府及应急管理等部门报告有关情况。根据应急工作需要或灾害发生地县(市、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请求,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派出联合工作组赶赴现场指导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采取以下响应措施:
(1)密切关注灾害发生地气象条件和天气趋势,及时发布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信息。
(2)指导灾害发生地及周边地区开展地质灾害隐患再排查和会商研判灾情及发展趋势,及时掌握灾情和应急响应工作情况。
(3)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视情派出工作组赶赴现场,指导做好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并根据应急工作需要和管理权限,调度有关应急救援队伍、物资、装备等支援灾害发生地。
4.5Ⅲ级应急响应
4.5.1Ⅲ级启动程序
4.5.1.1当发生暴雨天气等防御类事件,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与市气象局联合发布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黄色以上等级预警,按照
以下流程启动Ⅲ级应急响应:
(1)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降雨的发展趋势,进行初步会商研判。
(2)由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Ⅲ级应急响应启动建议,并向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指挥长汇报。
(3)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指挥长主持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会商,决定启动Ⅲ级应急响应。
4.5.1.2当发生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及灾情事件,按照以下流程
启动Ⅲ级应急响应:
(1)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收到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信息后,第一时间上报指挥部指挥长,并通知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成员参与会商。
(2)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指挥长主持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会商,决定启动Ⅲ级响应并报告省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
4.5.2Ⅲ级响应措施
在县(市、区)先期处置的基础上,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组织指挥后续应急处置工作。
4.5.2.1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措施
(1)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副指挥长召集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主要成员会商,指挥长宣布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并坐镇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进行抢险救灾动员部署和全面统一指挥。
(2)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副指挥长组织有关成员单位赶赴一线,成立专项工作组和现场指挥部,核实灾情,制定抢险救援技术方案并迅速市指挥部。
(3)抽调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组建临时内设机构,于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市应急管理局)集中办公。保证信息传递及时、有效。各成员单位接到有关应急响应的信息后,安排人员1小时内赶到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4)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相关领导到岗履职,按照启动Ⅲ级响应涉及各单位和部门分预案有关规定,开展抢险救援各项工作。气象、自然资源部门应当及时向有关抢险救援机构提供天气、灾情等实时信息,并做好预警预报工作。
(5)在县(市、区)先期处置的基础上,统一调配救援力量,派遣消防救援队伍、地质灾害应急救援队伍、医疗卫生救援队伍等各类专业抢险救援队伍,协调武警部队、黄石军分区等专业队伍,调动志愿者等社会力量赴现场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对压埋、被困和受伤人员等开展搜救和医治抢救。部署受灾群众的转移和安置,紧急处置伤亡人员和卫生防疫,根据需要实施跨地区转移救治伤员。
(6)派遣交通应急抢险保通队伍,开展道路抢通、交通疏导,视情实施交通管制;派遣应急通信和电力保障队伍,优先保障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医院等重要场所的应急通信和供电;派出重点工程抢险和次生灾害防控、处置队伍,开展重大危险源、重要目标、重大关键基础设施隐患排查与监测预警,防范次生、衍生灾害,组织对受到破坏的设施开展快速抢修。
(7)组织调运救灾帐篷、生活必需品等救灾物资,保障受灾群众的吃、穿、住等基本生活需要。
(8)加强重要目标警戒和治安管理,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指导做好涉灾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9)密切监视地质灾害发展趋势,指导做好地质灾害应急治理工作,对险情、灾情及其发展趋势进行调查分析,汇总应急处置工作情况,及时上报省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
(10)通过市广播、电视、报纸、手机短信、自媒体平台等相关媒体及时向社会公众发布天气、灾情、预警预报、险情灾情信息、抢险救援进展以及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有关决定信息,加强舆论正确引导。
4.5.2.2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措施:
(1)组织抢险救援会商,通知相关单位参会。
(2)对灾害种类、发生时间及影响范围进行评估并组织编写《应急简报》,将灾害情况和启动Ⅲ级响应事宜上报省指挥部,同时向市委、市政府、黄石军分区及有关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各县(市、区)指挥部通报。
(3)组织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内设机构,由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带班,增加值班人员,实时准确掌握天气预报和雨情、险情、灾情以及抢险救灾等各类信息,按规定做好上传下达,并作好记录。同时,依据预测预报,加强协调、督导事关全局的抢险救灾工程调度。根据雨、灾情变化情况,适时组织会商,为领导科学决策提供依据。
(4)汇总相关部门抢险救援或分预案执行情况,上报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并向相关部门传达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的相关指令。
(5)负责抢险救灾经费、物资的计划、储备、调配和管理。
(6)组织、指导抢险救援队伍和服务组织的建设和管理。
(7)组织指导灾情核查上报、损失评估等灾害救助工作。
(8)传达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会商及其他工作指示。
4.5.2.3分预案措施
(1)当发生暴雨天气等防御类事件,市气象部门联合发布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黄色以上等级预警,各成员单位按照《黄石市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响应方案》有关规定执行。
(2)若引发次生灾害涉及长江、大冶湖等重要河湖险情时,各成员单位按照《黄石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及各单位配套分预案有关规定执行。
4.6Ⅱ级、Ⅰ级应急响应
发生大型及以上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后,县(市、区)、市政府立即启动相关的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开展先期处置工作。
市政府主要领导应赶赴现场,并成立由市指挥部、市政府相关部门和所在地县(市、区)政府组成的现场指挥部;在省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省指挥部具体指挥、协调、组织大型及以上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的应急工作,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
5 现场救援
地质灾害发生地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现场救援工作。
市应急管理局按照指挥部的要求负责调度工作。在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各专项工作组、指挥部成员单位,分头开展现场救援和应急处置。
5.1搜救被困人员
在有人员伤亡或受困的情况下,充分利用“黄金72小时”,紧急调集武警部队、黄石军分区、消防救援、工程抢险等各方面救援力量,调配大型吊车、起重机、千斤顶、生命探测仪等救援装备,组织开展人员搜救工作。同时,组织基层应急队伍和广大群众开展自救互救。现场救援队伍之间加强衔接和配合,合理划分责任区边界,遇有危险时及时传递警报,做好自身安全防护。
5.2伤员救治和卫生防疫
迅速协调组织应急医疗队伍赶赴现场,抢救受伤群众,必要时建立医疗点,实施现场救治。加强救护车、医疗器械、药品和血浆的组织调度,确保被救人员得到及时医治,最大程度减少伤员致死、致残。开展灾后心理援助。
及时对水源进行监测消毒,加强食品和饮用水卫生监督。妥善处置遇难者遗体,做好死亡动物、医疗废弃物、生活垃圾、粪便等消毒和无害化处理。
5.3灾险情研判和监测预警
自然资源部门密切监视险情和灾情发展,对灾情、险情趋势和影响范围进行研判。划定安全区、危险区,设立明显的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气象部门加强气象监测,密切关注重大气象变化。灾险情所在地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安排专业力量加强空气、水源、土壤污染监测,减轻或消除污染危害。
加强次生灾害监测预警,防范造成新的人员伤亡和交通堵塞;组织专家对水库、水电站、堤坝、闸站、堰塞湖等开展险情排查、评估和除险加固,必要时组织下游危险地区人员转移。
5.4抢修基础设施
交通、铁路等部门应当尽快恢复被损毁的道路、铁路、水港和有关设施,并优先保证抢险救援人员、物资的运输和受灾群众的疏散。其他部门有交通运输工具的,应当无条件服从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的征用或者调用。通信部门应当尽快恢复被破坏的通信设施,保证通信畅通。其他部门有通信设施的,应当优先为应急工作服务。供水、供电、供气部门应当尽快恢复被破坏的供水、供电、供气设施,保证受灾区域用水、用电、用气。
5.5转移安置受灾群众
对可能面临灾害威胁的群众,及时组织转移到安全区域。开放应急避难场所,组织筹集和调运食品、饮用水、衣被、帐篷、移动厕所等各类救灾物资,解决受灾群众吃饭、饮水、穿衣、住宿等问题;在受灾村镇、街道设置生活用品发放点,确保生活用品有序发放;根据需要组织生产、调运、安装活动板房和简易房;在受灾群众集中安置点配备必要的消防设备器材,严防火灾发生;优先保证学校、医院、福利院的救灾物资需要,创造条件,组织学校复课;优先安置孤儿、孤老及残疾人员,确保其基本生活;鼓励采取投亲靠友等方式,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安置受灾群众;
积极做好遇难人员的善后工作。
5.6维护社会治安
严厉打击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以及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等违法犯罪行为;在受灾群众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增设临时警务站,加强治安巡逻,增强群众的安全感;加强对党政机关、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监狱等重要场所的警戒,做好涉灾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5.7开展灾害调查与评估
自然资源部门开展地质灾害成因、社会影响等调查。应急、住建、环保、交通等有关部门,调查受灾范围、受灾人口、成灾人口、人员伤亡数量、建筑物和基础设施破坏程度、环境影响程度等,组织专家开展灾害损失评估。
5.8发布灾害信息
新闻媒体应当根据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提供的情况,按照规定向公众发布地质灾害险情、灾情等有关信息,回应社会关切。信息发布要统一、及时、准确、客观。对社会上流传的不实信息,要及时澄清。对制造谣言蛊惑人心的,要坚决打击。
5.9上报应急处置情况
对险情、灾情及其发展趋势和应急处置工作情况,及时上报省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
6应急响应结束
6.1应急响应结束
在抢险搜救工作基本结束,受灾群众转移安置基本完成,次生灾害威胁基本消除,受影响的交通、通信、供水、供电、供气等基础设施抢修基本完成,生活秩序基本恢复,且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组织相关人员和专家对各专项工作组和各成员单位的抢险救援与应急处置工作进行评估确认后,由启动应急响应的指挥长宣布结束地质灾害应急响应。
6.2应急工作总结
地质灾害应急响应结束后,各专项工作组、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分别进行工作总结,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对应急工作进行全面总结。
7善后工作
7.1应急善后处置
地质灾害应急响应结束后,灾情所在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相关单位,应积极稳妥、深入扎实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落实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工作和恢复重建、地质灾害点工程治理措施,帮助受灾区域修缮、重建或迁建因灾倒塌和损坏的住房、校舍、医院等;修复因灾损毁的道路,水利、通信设施,供水、供电、供气等公共设施和农田等;做好受灾人员的安置,帮助恢复生产生活秩序;市级相关单位要按照职责给予帮助和指导。
7.2恢复重建规划
发生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后,市和受灾区域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按照省委省人民政府的决策部署,及时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省人民政府建设、规划等有关部门对受灾区域恢复重建规划编制工作,给予指导和帮助。
7.3恢复重建实施
市和受灾区域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和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灾后恢复重建。对于大型、特大型突发地质灾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应急管理局要主动对接省级部门,会同受灾区域所在地政府启动恢复重建工作,按程序组建灾后恢复重建指导协调小组,指导恢复重建工作。
8应急保障
8.1队伍保障
市、县(市、区)两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地质灾害紧急救援、消防救援、矿山和危险化学品救护、医疗卫生救援等专业抢险救灾队伍建设。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建立基层地质灾害抢险救灾队伍,加强日常管理和培训。城市供水、供电、供气等生命线工程设施产权单位、管理或者生产经营单位应加强抢险抢修队伍建设。各级应急、自然资源、住建、水利、交通、卫生健康、通信等主管部门,应加强地质灾害应急专家队伍建设。各级民政部门、共青团组织、志愿者组织,应完善志愿者队伍管理制度。
各有关单位应为应急救援队伍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8.2物资与资金保障
各级应急、发展和改革、民政、卫生健康等部门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备网络和生产、调拨及紧急配送体系,保障地质灾害应急工作所需生活救助物资、地质灾害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医疗器械和药品等的需求。各级人民政府保障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所需经费。
8.3避难场所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因地制宜设立地质灾害应急避难场所,制定确保救灾干道畅通的具体规定,确保其正常使用。学校、医院、影剧院、商场、酒店、体育馆等人员密集场所应当设置地质灾害应急疏散通道,配备必要的救生避险设施。在灾情调查时,市、县(市、区)两级人民政府应组织开展安全应急鉴定,区分安全建筑与危险建筑,安全建筑可以作为地质灾害应急避难场所。
8.4基础设施保障
各部门应建立健全应急通信、广播、电力、交通运输等基础设施,保障地质灾害应急时的正常运行。
8.5宣传、培训与演练
各成员单位应密切配合,开展地质灾害减灾科学、法律知识普及宣传教育,动员公众积极参与地质灾害减灾知识普及活动,提高全社会防灾避险和自救互救能力。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建立健全地质灾害应急管理培训制度,组织应急管理人员、救援人员、志愿者等进行地质灾害应急知识和技能培训;制定地质灾害应急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
8.6技术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地质灾害科学技术研究和成果开发利用工作力度,加强人员赋码转移、抢险救援等信息技术应用,提高地质灾害应急能力和水平。充分发挥地质灾害监测预警信息平台、应急指挥平台作用,及时发布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信息和专业监测点异常信息。
8.7通信与信息保障
(1)任何通信运营部门都有依法保障地质灾害应急信息畅通的责任。
(2)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应按照公用通信网为主的原则,合理组建地质灾害应急专用通信网络,确保全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信息畅通。
(3)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应协调通信管理部门,将地质灾害应急通信保障的要求纳入应急预案。发生突发事件后,通信部门应启动应急预案,迅速调集力量抢修损坏的通信设施,同时尽可能利用现有设施,保证地质灾害应急通信畅通。必要时,应调度应急通信设备,为应急通信和现场指挥提供通信保障。
(4)在紧急情况下,应充分利用公共广播、电视、手机短信等手段发布信息,通知群众快速撤离,确保群众生命安全。
9附则
9.1奖励和问责
对在地质灾害救援工作和应急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地质灾害救援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严重虚报、瞒报灾情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9.2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会同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编制和修订,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各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牵头制定本行政区域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上报市应急管理局备案。各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结合本部门职能制定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或包括地质灾害内容的应急预案,上报市应急管理局备案。
交通、水利、电力、通信、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的经营管理单位和学校、医院,以及可能发生次生灾害的矿山、危险物品等生产经营单位制定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或包括地质灾害内容的应急预案,报所在地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9.3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9.4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黄石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黄政办发〔2015〕50号)同时废止。
10附件
10.1名词解释
10.1.1地质灾害类别
(1)地质灾害:由于自然或人为因素引发的、危害或威胁人类生命和财产安全及生存环境质量的不良地质作用和现象,包括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
(2)崩塌:是指陡峭斜坡上的岩体或者土体在重力作用下,突然脱离母体,发生崩落、滚动的现象或者过程。
(3)滑坡:斜坡上的岩土体,在重力等因素作用下,沿一定软弱面或者软弱带,产生以水平方向为主的顺坡运动的过程或现象。
(4)泥石流:指山区沟谷或坡面上的松散土体,受暴雨、冰雪融化等水源激发,形成的含有大量泥沙石块的流体,在重力作用下沿沟谷或坡面流动的过程或现象。
(5)地面塌陷:地表岩体或者土体,在自然作用或者人为活动影响向下陷落,在地面形成凹陷、坑洞或裂缝的过程和现象。
10.1.2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分级
(1)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因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灾害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地质灾害;受地质灾害威胁,需转移人数在500人以上,或可能造成经济损失3000万元以上的灾害险情;造成铁路繁忙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线路、民航和航道长时间中断,或特别严重威胁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地质灾害;因地质灾害造成大江大河干流或支流被阻断,对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特别重大影响。
(2)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
因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灾害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受地质灾害威胁,需转移人数在2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可能造成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的灾害险情;造成铁路繁忙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线路、民航和航道较长时间中断,或严重威胁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严重社会影响的地质灾害;因地质灾害造成大江大河支流被阻断,对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重大影响。
(3)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
因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灾害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受地质灾害威胁,需转移人数在50人以上、200人以下,或可能造成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灾害险情;造成铁路繁忙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线路、民航和航道短时中断,或较严重威胁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较大社会影响的地质灾害。
(4)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
因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灾害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受地质灾害威胁,需转移人数在50人以下,或可能造成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下的灾害险情;造成交通运输中断,或威胁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一定社会影响的地质灾害。
10.2指挥部各成员单位主要职责分工
(1)市委宣传部:牵头新闻舆情组,参加综合协调组。负责制定牵头组的应急联动方案并组织实施;协调新闻媒体及时发布灾情信息;组织宣传报道救灾工作;开展社会、网上舆情监控;负责指导恢复广播、电视设施;组织应急管理、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进行新闻发布;会同市应急管理局等单位制作地质灾害应急宣传资料。
(2)市委网信办:参加新闻舆情组。负责互联网涉灾信息监督管理,承担网络舆情监测、搜集、研判和信息报送等工作。
(3)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参加综合协调组、群众生活保障组、基础设施抢修组。负责制定牵头组应急联动方案并组织实施;督促各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地质灾害应急物资的储备、采购、调度工作;协调各单位积极推进应急基础设施建设和灾后重建工作。
(4)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参加医疗救治与卫生防疫组、基础设施抢修组。负责协调电力部门和各通信运营商进行对受损电力和通信设施的抢修和恢复。核实受灾工业企业受损情况,指导受灾工业企业开展自救和恢复生产。
(5)市教育局:参加群众生活保障组、新闻舆情组。负责指导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做好在校学生的应急疏散、安置、心理咨询、宣传教育等,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灾后校舍的恢复重建。
(6)市公安局:牵头社会治安组,参加综合协调组、抢险救援组、医疗救治与卫生防疫组。负责制定牵头组应急联动方案并组织实施;负责社会治安管理和重点目标的安全保卫,制定预防和打击灾后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的实施方案;负责受灾区域及周边道路的交通管制和疏导,维护交通秩序。
(7)市民政局:参加医疗救治与卫生防疫组、群众生活保障组。组织、指导救灾捐赠,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指导和监督救灾捐赠活动;按职责分工负责遇难人员遗体处置。
(8)市财政局:参加群众生活保障组、基础设施抢修组。负责救灾资金筹集、管理,配合做好财政救灾资金、政府间捐赠资金及其他社会捐赠资金的使用管理;组织对所需应急救援物资的采购管理,并对应急救援物资的采购、储存、调运所需资金予以保障和统计。
(9)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灾情监测与评估组,参加综合协调组、抢险救援组。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应急救援阶段的调查、排查、监测预警、趋势预测等技术支撑工作,联合市气象局等相关单位做好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发布工作。
(10)市生态环境局:参加灾情监测与评估组。负责对受灾区域次生环境污染情况进行监测、处置。
(11)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参加基础设施抢修组。指导灾后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的安全鉴定、修复、重建等工作。
(12)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参加基础设施抢修组。负责指导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热力、道路等市政公用设施抢(排)险工作,配合指导受灾区域市政公用设施的安全鉴定工作。
(13)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参加群众生活保障组。负责灾区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14)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基础设施抢修组,参加灾情监测与评估组。组织指导开辟公路救灾绿色通道,协助调集、征用救灾车辆,组织公路抢修、维护,保障公路运输畅通;必要时联系铁路部门参与抢险救援;核实公路等交通设施的受损情况。
(15)市水利和湖泊局:参加灾情监测与评估组、基础设施抢修组。负责水库、河道、堤坝、闸站等水利设施的监测、预警、抢(排)险、受损情况核实和堰塞湖的监测、预警、抢(排)险。
(16)市农业农村局:参加医疗救治与卫生防疫组、基础设施抢修组。负责综合协调受灾区域动物疫病的预防和控制工作;核查农业受损情况,指导制定农业恢复生产方案,组织落实农业生产恢复措施,开展农业生产自救。
(17)市商务局:参加群众生活保障组、基础设施抢修组。负责监测应急状态下生活必需品市场运行、供应情况,协调组织生活必需品应急供应;核实商贸企业受损情况,指导受损商贸企业制定恢复经营方案。
(18)市文化和旅游局:参加群众生活保障组、基础设施抢修组、新闻舆情组。负责指导和协调文物所属县(市、区)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市文物保护中心做好重点文物抢救和保护工作,重大文化活动和重点文化场所地质灾害应急宣传。配合做好受灾的 A级景区游客疏散安置工作,配合做好旅游服务设施的保护、排险和修复。
(19)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牵头医疗救治与卫生防疫组,参加综合协调组。负责制定牵头组应急联动方案并组织实施;综合协调医疗防疫工作,统筹指挥调派紧急医学救援力量,设置救护场所或临时医疗点,开展伤员现场急救、检伤分类和转运救治;组织开展受灾区域消杀防疫和饮用水安全监测,预防控制传染病及疫情暴发,应对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组织巡回医疗队,向受灾区域群众和救援人员提供医疗服务和心理援助。
(20)市应急管理局:牵头综合协调组、抢险救援组、群众生活保障组,参加灾情监测与评估组、新闻舆情组。负责制定牵头组应急联动方案并组织实施;调派应急救援队伍参加抢险救援;适时发布救援动态,及时处置灾情谣言。负责组织、指挥、协调受灾群众生活救助、转移安置和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等应急救助工作;组织核查、统计报送、统一发布灾情。
(21)市人防办:参加灾情监测评估组。对与地质灾害有关的地震趋势进行监测预报。
(22)市气象局:参加灾情监测和灾情评估组。负责灾害天气监测、预警、预报,及时提供应急救助的气象保障信息。
(23)省黄石地质环境监测保护站:参加抢险救援组、灾情监测和灾情评估组。负责地质灾害应急救援黄石支队日常工作,发生灾(险)情时负责地质灾害应急调查、监测、处置、救援和灾害研判的技术支撑,负责队伍日常训练演练,承担应急抢险治理工作。
(24)黄石军分区:参加综合协调组、抢险救援组。负责组织所属部队、民兵和预备役人员参加抢险救灾,协调驻黄部队参加现场救援工作。
(25)武警黄石支队:参加抢险救援组、社会治安组。负责调动所属部队抢救被埋压人员,疏散群众,抢运重要物资,协助公安机关维护社会秩序,加强受灾区域重要目标的安全警戒。
(26)市消防救援支队:参加抢险救援组,负责地质灾害抢险救援、组织火灾扑灭及特殊建筑物抢险救灾工作。
(27)黄石供电公司:参加基础设施抢修组。负责尽快恢复救灾和生活、生产用电,保障市、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应急供电。
(28)黄石日报社:参加新闻舆情组。负责派出记者及时报道灾情和救灾动态,掌控舆论引导主动权,发布地质灾害信息和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公告。
(29)黄石广播电视台:参加新闻舆情组。负责派出记者及时报道灾情和救灾动态,发布地质灾害信息和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公告。
(30)中国电信黄石分公司、中国移动黄石分公司、中国联通黄石分公司、中国铁塔黄石分公司:参加基础设施抢修组。负责抢险救灾时的通信应急保障,受损通信设施的抢修和恢复。
(31)市铁路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参加基础设施抢修组。负责地方铁路等设施的抢修、维护,保障多式联运地方铁路运输畅通。
10.3指挥部各工作组组成及主要职责
(1)综合协调组: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市委宣传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公安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黄石军分区等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传达现场指挥部指示;指导、协调各专项工作组的工作;负责指挥部与地方政府的工作衔接;指导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开展应急工作;负责灾情、险情信息和新闻稿件的审核;为指挥部提供技术、后勤等服务保障;起草指挥部文电,管理指挥部各类文书资料并整理归档;处理各专项工作组以外的事务;完成指挥部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2)抢险救援组: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黄石军分区、武警黄石支队、市公安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省黄石地质环境监测保护站、市消防救援支队等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统筹配置抢险救援力量,划分责任边界;调动救援队伍及装备,协调救援队伍之间的衔接与配合;搜救被困受伤人员,组织救援人员和物资的运输,组织开展地质灾害应急抢险、排危等工作。
(3)医疗救治与卫生防疫组: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牵头,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整合、紧急调配医学救援队伍、药械、车辆等医疗卫生资源;开展伤员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群众安置点医疗卫生服务及心理援助;实施饮用水卫生监测监管和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预防控制传染病及疫情暴发,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遇难人员遗体,开展重大动物疫病防控。
(4)灾情监测与评估组: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市应急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利和湖泊局、市交通运输局、市人防办、市气象局、省黄石地质环境监测保护站等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开展受灾范围内建筑物和基础设施破坏程度、人员伤亡数量等调查,对灾害损失进行评估;加强地质灾害隐患的监测预警;加强河湖水质监测和危险化学品等污染物防控,保障受灾区域水库安全和饮用水源安全;及时提供受灾区域气象监测、预警、预报信息。
(5)群众生活保障组: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市民政局、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和旅游局等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制定和实施受灾群众救助工作方案及相应资金物资保障措施;负责组织受灾群众紧急转移安置;组织筹集、调用和发放生活必需品;接受和安排国内外捐赠、国际援助,处理涉外、涉港澳台事务。
(6)基础设施抢修组:由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市水利和湖泊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和旅游局、黄石供电公司、中国电信黄石分公司、中国移动黄石分公司、中国联通黄石分公司、中国铁塔黄石分公司、市城发集团、市铁路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等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组织铁路、公路、桥梁、隧道等交通设施和供电、供水、供气、通信、水利、电力等基础设施抢修维护。
(7)社会治安组。由市公安局牵头,武警黄石支队等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负责受灾区域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严密防范、严厉打击趁机进行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以赈灾募捐名义诈骗敛取不义之财、借机传播各种谣言制造社会恐慌等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维护交通秩序;加强对党政机关、要害部门、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监狱等重要场所的警戒。
(8)新闻舆情组。由市委宣传部牵头,市委网信办、市教育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应急管理局、黄石日报社、黄石广播电视台等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确定新闻发言人,及时发布灾情和救灾信息;组织宣传报道和舆情收集研判,正确引导国内外舆论;负责对媒体和记者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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